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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应对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
来源:《中国教育报》   加入时间:2008-03-06   点击数: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胡向东


  国家教育考试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政府和考试管理机构的责任加大,危机处理的成本提高。
  
处理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原则,注意受害者的权利补偿问题。
  
建立健全各级教育考试应急预案体系和应对机制,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第一时间内快速处理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按程序和权限主动负起责任,尽最大可能消除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

  
  国家教育考试面临新情况

  
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是指在教育考试过程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考试秩序混乱、考试无法进行、考试成绩失真、考试公信力受损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可分为4类:

  (1)考试泄密事件。这是危害试卷(试题)安全的突发事件,是在教育统一考试的命题管理、试卷印制、运送、保管、考试实施、答卷保管、评卷和新闻宣传等环节发生的泄密事件。
  (2)考试违规事件。是指在教育统一考试的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大规模、有组织的违纪作弊事件,在考试期间发生考生集体作弊,集体罢考,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的事件。
  (3)人身安全事件。这是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安全及影响考试秩序的突发事件。在考点学校(单位)内发生的各种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斗殴、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及大面积暴发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考试开始前因意外事故导致较多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迟到、考试开始前发生危及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影响考试秩序、考试进行中发生危及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
  (4)考试操作失误事件。在教育考试中从命题到考试、评卷、登分、成绩合成、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因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导致群体性上访、集会乃至发生冲突的事件。还包括试卷运送延误或损毁、答卷丢失或损毁及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电子数据损毁等。

  一般说来,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突发性。所谓突发事件,最大的特点就是突然发生,出人意料,往往让人措手不及。当前我国教育考试的规模较以往更大,管理程序和环节更为复杂,考试竞争日益强化,这使国家考试的利害性更强,突发事件发生频率也较以往更高。
  第二,紧急性。突发事件出现后,往往要求管理者快速作出反应,作出决策。因为是突然发生,出乎意料,它并不给你留出足够的时间和回旋余地。就教育考试来说,因为考试从命题、报名、考务、评卷、登分统分、成绩发布等都已确定了固定的时间,特别是现在高度开放和透明,这个日程表一般都向社会公布,一旦在某一环节出现突发事件,会影响后面一系列工作。另外,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如果不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和处理,往往错过妥善处理的最佳时机,解决不了事态会升级,导致事态扩大。
  第三,不确定性。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会产生各种“涟漪效应”。特别是当下,由于传媒尤其是网络的发展和无所不在,教育考试突发事件传播更快,扩散性大为增强。如2007年发生的安徽高考成绩微机统分错误,安徽有关部门虽然迅速改正了错误,此后教育部也宣布各省按要求复查后没有发现问题,此类事件仅安徽一例。但是个别媒体仍然质疑,这就动摇了人们对高考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的信任。
  第四,影响的社会性。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影响往往是社会性的。在国家教育考试利害性增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其突发事件的损害性容易被放大,受害者具有面广人多的特征,危机影响的纵深程度都将大为增强。已经发生的一些突发事件说明,它决不仅仅影响某一个考试机构或某一种考试的声誉,它动摇的是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
  第五,处理过程非程序化。所有突发事件,尤其是规模大、后果严重、影响深远的突发事件,其决策和处理的过程都是非程序化的。突发事件要求管理者必须在有限的信息、资源、时间条件下寻求满意的处理方案,因此从正常状态迅速地转换到紧急状态的能力是危机管理的核心内容。突发事件期间,可以越级上报,可以越过下级直接处理,一些往常看起来“很小”的事,在紧急情况下,往往由上级机关干预决策和实施。在新的形势下,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受害者主体意识有所增强,他们的权利意识也明显提高,政府和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危机中的责任加大,危机处理的成本也大为提高。过去严格控制社会舆论、不惜一切代价进行社会动员式的危机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公正公平原则

  
第一,以人为本原则。考试权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考试的法律规定,考生有参加考试的权利、知晓考试情况的权利、得到公平的考试结果的权利和维护自己考试成绩的权利,等等。侵害考生的考试权,不仅是有关法规不允许的,而且也会受到传统文化思想的抵制。比如处理大规模考试舞弊这种突发事件,一部分考生接受调查,就必须注意对这部分考生的人权加以保障,以免他们在人权上受到侵害。
  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教育考试事件发生后,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应对的决定、命令、办法,公开与考生等涉及人员的生命、健康、利益相关的信息。考试管理机构必须采取现代信息发布方式,才能有利于危机的处理与解决。
  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置突发事件,不得因为地域、民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或者社会地位的不同实行歧视。在考试领域,公平、公正更多地依靠科学的考试方法和准确的考试技术来达到。
  第三,比例原则。管理机构对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处理,所采取的措施以紧急状态下的需求为限,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不能采取大于危害程度的措施,也不能采取小于其程度的措施;不能扩大范围,也不能使受到侵害的范围没有覆盖到、覆盖全,采取的措施要与利益、损害程度相匹配。
  第四,权利救济原则。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管理机构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从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管理来说,也有一个考生权利救济、利益补偿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当前对考生的权利救济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省、市、县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对教育考试应急管理来说,每一类考试、每一个考点学校都要负责本区域内各类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国家建立了国家考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安全部、武警部队等都是成员,各省也相应建立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处理应急管理事宜。建立了相应的组织体系,还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考试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相关人员的组织、动员工作。市、县招考机构是本单位教育考试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本地市政府、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完善市、县教育考试应急预案体系。目前,湖北省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该说市、县招考机构都编制了,但是,还要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国务院要求到2008年年底,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教育考试系统也要在每一类考试的每一个考点编制应急预案,构成全省教育考试的应急预案体系。

  3.加强综合应急人力资源建设。对招考机构来说,需要组织应急反应中需要的各类人员,如命题人员、评卷人员、考务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和志愿者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对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培训和教育,出险时要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先期处置。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能力。

  4.加快招考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关于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有关考试的设施建设要加快。

  一是考点、考场建设要合乎要求,尤其不能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设考点和考场。

  二是加强消防、医疗卫生等考试期间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考试期间是人群密集时期,特别是高考和中考这样的高利害考试,一人参考多人送考、陪考,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件。

  三是加强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备设施建设。农村考生集中到县城考试时,特别要加强防范传染病的流行,不能出卫生安全事故,必要的卫生条件、应急卫生措施一定要到位。

  四是协调电信、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市政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加强公共设施抗灾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巡查;考试现代化进程很快,运用计算机的考试越来越多,越来越依赖电力、通讯的畅通。

  五是加快建设电子监控考点,随时掌控考点的考试安全状况,实现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和处理。考场内是不是有舞弊现象?当时的情形如何能够及时反映上来,便于事后取证。不断完善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安全装备及设施建设,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5.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针对考试机构的实际,在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方面,要加强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主要有:地方考试相关单位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的责任与义务规定;考试突发事件期间的考生权益保护规定;突发事件后考生权益的补偿办法,等等。

  快速处理教育考试突发事件

  
在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上,没有一定之规,要视情况进行调整。可以以一类考试为周期,设立教育考试突发事件预警期制度。

  预警期制度分为一般时期和重点时期。比如,由湖北省自主命题的考试,从开始命题起(全国统一考试从接到试题清样起),到考试成绩公布止,为一般预警期,设立值班电话,并指定专人值守。其中从试卷送达市区县招考机构起,到考试结束后2小时止,为重点预警期,考试领导小组及各工作机构成员保持手机开通,并保证随时到达指定岗位。

  在预警期内发生突发事件时,现场负责人根据需要在向公安、交通管理、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报警的同时,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在了解和核实事件具体情况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相关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如突发事件超出省教育考试院的权限、职责或处置能力,提请上级部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最怕的是反应迟钝、麻木,最需要的是反应迅速,抓住时机在第一时间处理。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处理是非常讲时效的,错过解决问题的时机,哭天抹泪都不行,会给后面的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和处理,可以迅速得到指示,以便处理,同时还可以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003年高考试卷在四川省南部县高考试卷保密室被窃。事件发生以后,南充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和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教育部和公安部。上级领导要求,首先确定是否扩散,当得到“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试题泄露”的判断后,经中央研究,6月7日全国高考如期进行。为了防止试题进一步外泄,有关方面对南部县的通讯进行了限制,南部县群众对实施通讯限制普遍表示理解。

  还有一个常发生的问题,就是听力考试的问题,也能很好地说明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和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外语听力考试涉及的环节比较多,与考点的设备、管理水平、环境等因素都有较大的关系,因此这些年来,全国各地高考和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听力考试总是出现意料不到的情况。主要的原因在于条件所限,还有管理的原因。出问题不怕,怕的是出了问题不能快速反应,错过及时处理的时机。

  听力考试出的问题主要有:一、设备突然断电或者坏了,无法进行下去;二、设备没坏,但是考生反映听不清;三、环境因素,如汽车、火车、飞机及周围噪音等;四、考后考生反映听不清楚,家长又来抗议、要说法等。

  这4种情况要区别处理:对第一种,断电或设备坏了,应马上报告,并开始计时,同意考生在笔试之后重新播放;第二种和第三种,反映听不清的,一是迅速清除现场干扰因素,二是确认是否听不清,若是听不清,也要报告并重新播放。难的是第四种情况。因为这时已难以判断究竟是听不清,还是听不懂。

  因此,在现场听力考试的半个小时内,是最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保证快速反应的时间段,出了问题,一定要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否则后患难消。

  突发事件出现后,一般都会有不同的个体或者群体权益受到侵害,否则就不是大家关注的突发事件了。突发事件处理的原则之一,就是以人为本,注意保护和补偿受到侵害一方的权益。这是考试部门承担的责任,不能推卸。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意政策的协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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